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1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如,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江南高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20072109C。
法定代表人:吴瑞根,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9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9元,减半收取684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红彦
审 判 员 杜月婷
审 判 员 周楚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周璟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