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0193号
原告:北京爱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A座825室。
法定代表人:廖军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部商务。
被告:北京凯森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221。
法定代表人:**。
北京爱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凯森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付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