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17702号
原告:深圳市高比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楼岗大道1号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4550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森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振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4422003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深圳市高比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森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高比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高比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市高比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347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林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