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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森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婷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财保124号
申请人:北京凯森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2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7日出生,回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上海婷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203室J4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凯森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婷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征支行账号为×××存款3636245.5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3636245.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婷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征支行账号为×××内存款3636245.5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凯森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