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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一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6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221。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梓洋,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2666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自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16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一诺公司完成了**公司委托的设计工作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一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实现“甲方验收合格”“提交去标成果”两个尾款支付条件。另外,不能因一诺公司开具了发票就认定达成了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2.一审法院认定利息计算的节点事实不清。因尾款支付未达条件,故利息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增加的设计费8000元未经**公司确认,不应计算至合同金额中。 一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一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一诺公司支付设计制作费54000元;2.判令**公司向一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54元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公司向一诺公司支付律师费11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3日,**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一诺公司(乙方、制作方)签订《三维高清动画设计制作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亚洲杯足球青岛城阳区青春足球场项目高清三维动画,影片制作时长为2分钟,由90秒三维动画和30秒多媒体创意包装组成,三维动画为每秒1000元,多媒体为每分钟4000元,本次制作总价92000元。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50%首款,即46000元作为前期设计费用;最终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去标成果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即46000元。成片交付之前,在原有设计方案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如对阶段效果有意见乙方免费给予修改调整,因甲方原因出现设计方案变动或者提供资料不准确所产生的工作量乙方会酌情收取修改费用并追加补充协议。乙方应在2020年9月23日将三维动画、多媒体交付甲方。甲方指定***负责本项目,乙方指定时睿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有关事项的接洽和确认。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所有的报价单以及项目验收确认函等文件以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为准,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文件甲方签字人与上述负责人不一致,虽甲方未提前通知,但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签字人有权利签署有关文件的,该签字人的签署有效。任何一方将任何文件向对方项目负责人发送的(包括通过邮件、短信息、QQ传送或者快递方式等发送),均视为已将该文件送达对方。各阶段成果(包括最终汇报样片)完成后,乙方应通过甲乙双方约定的电子邮箱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3日内签署《交付确认单》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甲方逾期没有签署确认单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直接使用的,则视甲方验收通过。如甲方在逾期之后方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返工的,乙方有***制作时间并追加返工费。该合同书同时对***和时睿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进行了记载。此外,该合同书对于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之日。同时,乙方有权暂缓制作或交付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逾期向甲方交付成品时,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该合同书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一诺公司组织人员开展了设计工作。此后,双方针对增加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增加设计费8000元。2020年11月17日,一诺公司将设计成品交付给**公司,随即为**公司开具了54000元的效果图制作费发票。目前,余款54000元**公司尚未向一诺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一诺公司完成了**公司委托的设计制作工作,**公司应当依约向一诺公司支付相应制作费。现一诺公司要求**公司支付54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一诺公司要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公司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当事人的损失等情况对违约**以酌减,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法院依法认定。一诺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律师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一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付制作费54000元;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一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7.5%计算);三、驳回北京一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截图,拟证***公司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动画成果。2.动画视频,拟证***公司提交的视频清晰度不够,交付的不是成品。一诺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只截止到10月15日,但一审中一诺公司已经提交了完整的聊天记录,不能通过聊天记录证***公司没哟交付动画成果。2.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公司自己对动画进行过编辑,不认可**公司的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公司与一诺公司签订的《三维高清动画设计制作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一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交了动画成果,**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设计制作费。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双方微信协商增加的设计费数额,判决**公司支付一诺公司设计制作费5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上诉主***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动画成果,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曾对接收的动画成果质量提出异议,该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公司主张利息计算节点事实不清以及违约金过高的上诉意见,均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陈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