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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科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284号 原告: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2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以需整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盼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