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284号
原告: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2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以需整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疆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盼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