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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民终6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6月23日出生,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露,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织金县,系***近亲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穿青人,1954年4月9日出生,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超,男,穿青人,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织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启果,男,穿青人,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织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福南,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织金县。
原审被告: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经营场所毕节市织金县马场镇营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GG6W34L,电话180××××5973。
负责人:贾志刚
原审被告:王卫兵,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现住织金县马场镇营上村。
原审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28762B
法定代表人:胡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卢启果、周福南、原审被告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王卫兵、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2020年1月12日组织进行庭审时,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川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刘光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