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09号
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6779513694。
法定代表人:余绪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28762B。
法定代表人:胡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云,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云的银行存款133,72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云的银行存款133,72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09号
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6779513694。
法定代表人:余绪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28762B。
法定代表人:胡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云,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云的银行存款133,72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云的银行存款133,72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