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804号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东田村排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JD6M42。
法定代表人:华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街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28762B。
法定代表人:胡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锦 林
人民陪审员 郭   君
人民陪审员 卓 林 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实习刘建斌
书 记 员 曾 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