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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107号
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6779513694。
法定代表人:余绪礼,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勋成,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28762B。
法定代表人:胡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72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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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33726.9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72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令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