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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107号之一
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6779513694。
法定代表人:余绪礼,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勋成,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28762B。
法定代表人:胡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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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令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