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2849号
原告:江西省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祺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09290xxxxx。
法定代表人:唐姸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远洋,江西金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xxxxx。
法定代表人:胡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江西省博信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博信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博信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