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107号之二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6779513694。法定代表人:**发,职务: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287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赣0112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72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33726.9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100××××) 作为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726.93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