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4097号
原告: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侯家村6组。
法定代表人:段金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梁菲艳,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敏,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乡金牛村。
法定代表人:梁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02元,减半收取27,901元,由成都美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