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1880号
原告: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730号。
法定代表人:潘准。
被告: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牛村。
法定代表人:梁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鲜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