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聪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4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琍,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程琛,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金海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纬八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村。

法定代表人:梁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道全,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金海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道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999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与王道全签订的《分包制作安装合同》已经解除,且系***叫***到工地做工,***的工资也是在***处领取,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并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就此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蜀俊

审 判 员 张 忠

审 判 员 何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翠筠

书 记 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