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江。
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报酬5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76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76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