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江。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南昌建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通过短信等方式查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72万元,截止2018年7月10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72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喻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