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民初3076号
原告:高安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工业园(大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31104W。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商业金融2#706室(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4431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恒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25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恒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25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