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洲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72126.81元、违约金41671.67元、维修费等共计12842元。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于2016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24号(四楼)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案外人辜任姺提出执行异议,且异议审查结果对处置涉案房产有较大影响,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42352.04元,执行费16820元,总计1459172.04元,未执行1459172.0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时间: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
地点:执行局会议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章辉审判员:***、***
书记员:**
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应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黄:同意上述评议意见。
合议庭评议结果: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