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823行审170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执行人赣州市吉龙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峡发改罚字[2019]1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一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峡发改罚字[2019]1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周根珠
人民陪审员 陈文明
人民陪审员 江建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