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吉龙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吉龙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823行审166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执行人赣州市吉龙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峡发改罚字[2019]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一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峡发改罚字[2019]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周根珠

人民陪审员  陈文明

人民陪审员  江建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