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1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赣州市吉龙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91号2栋2单元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68139G。
法定代表人:罗翔,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赣州市吉龙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2)赣0981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撤销本案执行后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