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10785号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18532L。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192450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909110345。
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02953。
法定代表人:万砾,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0元,原告人民币375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3755元。
审判长曾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