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3863号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
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800705767324T。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2953。
法定代表人:万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