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02953。
法定代表人:万砾。
被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8L41224118Q。经营者:肖芳平,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瑾、王欢,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赣0192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2851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认为法院查封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开设的账户36×××88已满足冻结金额7028513.33元,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公司其他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抚州崇仁支行(151120452920015701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36050184125000000735-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玺园支行(3605011003860000011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玺园支行(3605011003869999999-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桃苑支行(1502203819300072265)、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抚州崇仁支行(151120451920015978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43050168773600000442-1)的银行存款7028513.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伍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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