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钢管租赁站、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25号
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8L41224118Q。经营者:肖芳平,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瑾、王欢,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02953。
法定代表人:万砾。
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2851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承诺如因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2851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伍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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