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19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0C6K46。
法定代表人:龚著鹏,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02953。
法定代表人:万砾,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万洪涛,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胡小荣,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涂成辉,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洪涛、胡小荣、涂成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121执1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忠华
人民陪审员  姜玉莲
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