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246号
申请保全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经营者:聂可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莉,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万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胡志勇,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保全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保全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志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26民初16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保全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3600××××8888银行账户内存款17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子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泽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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