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328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QL24G4X。
经营者:邹开盛,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02953。
法定代表人:万砾。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1951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195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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