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328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QL24G4X。
经营者:邹开盛,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02953。
法定代表人:万砾。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1951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开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195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