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民初68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仲然,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西湖区三眼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02953。

法定代表人:万砾。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祥济

书记员周方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