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民初68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仲然,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西湖区三眼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02953。
法定代表人:万砾。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祥济
书记员周方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