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高坪执字第5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高坪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2014)高坪民保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分理处XXXX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元,现需划拨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分理处XXX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分理处XXX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