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树芹,董事长。
上诉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策房产)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恒策房产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恒策房产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勇旗
审判员  何华轩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