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316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