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316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