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3160-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审理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