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3160-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审理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