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毕节智远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1执1715号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毕节智远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所欠毕节智远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8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2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明确的期间履行义务,毕节智远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毕节智远程劳务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黄家银 审判员  张 平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