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8590号
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陆藕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姚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共计184元,由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