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922执恢244号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射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22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工程款5590000元,律师代理费2795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1180元,案件受理费293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立案执行后,2019年6月1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2021年6月17日,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分别已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执行人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7月19日、9月8日、10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在线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全省多家法院有多件执行案件均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8日电话约谈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欣审判员何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