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石达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1民初882号
原告:贵州石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麦肖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347110188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星梦互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7868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贵州石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贵州石达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取得的不当得利22,653,699.1元(大写:贰仟贰佰陆拾伍万叁仟********)给原告贵州石达能源有限公司;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贵州石达能源有限公司为解决本案纠纷,而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570,000元(大写:伍拾柒万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贵州石达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