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119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8日,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786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起诉讼标的为2296800元,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25174元,但原告***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要求,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与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 薇 书 记 员 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