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2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7868E。 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9号1层0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ACG9446A。 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联系;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QY546D。 被申请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313360015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追加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被本院的冻结但不足以支付本案的全部执行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劵购买记录,现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律师申请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02执25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