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28执保4号
申请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300000元。申请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提供全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名下12300000元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青
审判员**朝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