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2021民初139号
原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16756元,减半收取计8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荣立
法官助理 严 品 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