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2021民初2257号
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计15440元,由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恩志
法官助理 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