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黄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秦建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20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632562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2元、申请执行费8726元。但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安岳正北街支行的账户的银行存款88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的账户的银行存款4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晓辉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