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黄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秦建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安岳正北街支行的账户的银行存款88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执行人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的账户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晓辉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