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5416号
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社区。
法定代表人姜树良,系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长焕,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海燕,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昆仑南路。
法定代表人曹邦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以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作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呈昆
书 记 员 唐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