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土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财保36号
申请人: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月海路月海国际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57494275P。
法定代表人:殷从刚。
被申请人:四川省***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0-1幢1-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13268P。
法定代表人:彭隆林。
申请人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5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函编号:ZH251041321000006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5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昌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起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