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91-1号
申请人: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19组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8967058N。
法定代表人:瞿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坤,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0-1幢1-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1326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审理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川068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400000元。现申请人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解除(2022)川068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仅限于(2022)川068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