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民初1239号
原告: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19组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8967058N。
法定代表人:瞿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坤,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0-1幢1-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1326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2022)川0681诉前调736号,转为诉讼程序后,原告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7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俸丹